车辆购置税
一、纳税人
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、有轨电车、汽车挂车、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。
购置,是指以购买、进口、自产、受赠、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。
二、征收范围
包括汽车、有轨电车、汽车挂车、排气量超过150毫升的摩托车。
三、税率
比例税率,税率为10%。
四、计税依据
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。
(一)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
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,不包括增值税税款。
(二)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
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。计算公式为:
计税价格=关税完税价格+关税+消费税
(三)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
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,不包括增值税税款;没有同类应税车辆销售价格的,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,计算公式为:
组成计税价格=成本×(1+成本利润率)
属于应征消费税的应税车辆,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包括消费税税额。
(四)以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
纳税人以受赠、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,按照购置应税车辆时相关凭证载明的价格确定,不包括增值税税款。
(五)核定应税车辆计税价格
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,又无正当理由的,由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额。
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,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。
五、应纳税额的计算
应纳税额=计税价格×税率
六、税收优惠
下列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:
1.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、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自用的车辆。
2.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。
3.悬挂应急救援专用号牌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车辆。
4.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专用作业车辆。
5.城市公交企业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辆。
6.对购置日期在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内的新能源汽车,免征车辆购置税。
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,其中,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;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,其中,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.5万元。
享受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新能源汽车,是指纯电动汽车、插电式混合动力(含增程式)汽车、燃料电池汽车。
七、征收管理
(一)纳税申报
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。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,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。
车辆购置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。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当日。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。
(二)纳税环节
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前,缴纳车辆购置税。
免税、减税车辆因转让、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、减税范围的,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。计税价格以免税、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,每满1年扣减10%。
纳税人将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企业或者销售企业的,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。退税额以已缴税款为基准,自缴纳税款之日至申请退税之日,每满1年扣减10%。 (三)纳税地点
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,应当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;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应税车辆的,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