不征税收入
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的规定,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主要有三类:一是财政拨款;二是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、政府性基金;三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。
第一类财政拨款,就是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,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第二类收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,是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向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,向特定对象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费用。这类收费需依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,经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。政府性基金则是指企业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,代政府收取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。
第三类是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,主要是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、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,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。
企业生产经营中可税前扣除的支出
企业所得税是针对企业赚取的利润部分征税,而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=收入-各种允许扣除的项目-不征或免征项目-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。
那么允许扣除的项目有哪些呢?对此,《企业所得税法》给出了一条总原则: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,包括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,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比如一家贸易公司进货花了50万元,给员工发工资花了30万元,这些都是生产经营的正常成本费用,所以允许扣除。但如果这家公司老板私人旅游花了5万元,要在公司报销,就不能扣除,因为与生产经营不直接相关。
那么允许税前扣除的成本、费用、税金、损失和其他支出又如何规定呢?大家可以查看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第29条、30条、31条、32条和33条。
最后咱们用大白话给大家总结一下:税法说的“有关的支出”“合理的支出”,其实就是与公司经营有关的、正常经营需要的、价格不虚高的,而且能够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的相关支出,就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必要合理支出。